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彩礼的返还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只有在双方登记之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男方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