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期限”这个词。为了和《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条文规定相配套,以便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这是专门为解决“五一”、“十一”等长假与法定期限的矛盾作的规定,明确提出了“顺延”这个词。那么,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如何正确理解“顺延”这个词呢?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只有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才可以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如果仅是期限内的法定休假日的天数超过3天,但是并非连续的,则不能予以顺延。例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于4月20日至5月20日办理验证手续,由于5月1日至5月7日是法定休假日,且是连续的,因此该期限可以顺延7天,即验证期限延长到5月27日。如果连续法定休假日超过3天,但是期限内的连续休假日未达3日以上,也不能顺延。例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于4月2日至5月2日办理验证手续,由于5月1日开始了为期7天的休假,但是在该期限内只涉及5月1日和5月2日两天,因此,只能适用第一种情形的规定,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即5月8日为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