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1年婚姻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持续攀升,这是经济的迅猛发展与人们法制意识提高的产物。据调查,在离婚方式上,诉讼离婚远远大于协议离婚的比例,一方面由于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很难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另一方面,通过诉讼手段可以较好地解决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用法律文书明确权利义务,并作为一方不及时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最难处理的便是财产分割问题,究竟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财产,男女双方并不是很清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往往因为对财产的争夺,导致夫妻二人在法庭上反目为仇,相互积怨。修改后的婚姻法对财产性质作以了明确的划分,婚姻法征求意见稿(二)中有关财产问题也是讨论的焦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很多在一起相濡以沫多年的夫妻,认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因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已经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尤其在离婚时,一方如无另外住房,那么对该房产的最终归属谁也不会让步。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4月修改后《婚姻法》第18条对此规定作了修定,即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打消了房屋所有人的顾虑,也有效避免了一些人为骗房产结婚后又离婚的现象。案例:王先生与张女士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1年4月喜结连理。王先生在婚前单位给其分了一套一居室的住房,二人婚后一直共同居住。2002年初,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女士离婚。法庭上,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并没有争议,只是对该房产的归属二人争持不下。张女士认为自己多年来为家庭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的教育消费支出了相当大的一笔金额,离婚后自己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房子理应归其所有。而王先生以房产证为证,认为自己是该房的合法所有人,离婚后虽然可以对张女士给予适当补偿,但房子决不能给她。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讲解了修改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产归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一次性给付张女士5万元。即将出版的作品收入属个人财产如今的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有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的分割逐渐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现实收益及所蕴含的巨大的潜在收益是其他有形财产所无法比及的,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对知识产权的争夺是继房产之后的又一大焦点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由于其中包含着个人的脑力劳动与智力创造,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故法律明文规定其属于个人财产。案例:田女士的丈夫刘先生是业余作家,喜欢从事业余创作,200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过协商后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争议,主要是刘先生写的一部长篇小说,已与出版社签下出版合同,这将使其得到一笔不小的收入,田女士要求将预期收入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刘先生不同意,故诉至法院。田女士认为,这部小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写并交付出版的。因此即使在离婚后,自己也应有权取得收益的一半;刘先生认为这是还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应当归他个人所有。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田女士同意由刘先生享有小说出版的收益,但因田女士在刘先生从事创作期间,对整个家庭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故刘先生愿意支付2万元给田女士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