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申请人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证明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或信息系统登记的居住地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申请人可至实际居住地居(村)委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进行信息登记或居住地地址变更。

注:目前,上海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没有网上登记的系统,要到现场登记!不知道自己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可致电:上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客服可查询详细的村委会或居委会!

但是,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1、初次申领身份证人员。

2、临时身份证不予受理,需回原籍办理。

3、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未在实际居住地居委的实有人口网上登记过的来沪人员。

4、对系统无照片或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5、对伪造、编造、买卖、骗领、冒用国家法定证件等及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扩展资料:

2016年7月1日,将在全国范围实施异地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收费问题

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

1.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2.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3.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补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于2018年4月12日下发的财税〔2018〕37号文件,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