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并不会冻结所有的银行卡,冻结银行卡内数额达到借款数额即可。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法院冻结了一张银行卡,不会冻结所有的银行卡。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会冻结名下其他的银行卡。银行存款被冻结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表现有两种情形:1、只有一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履行义务的,全部冻结。余额超过诉讼标的的,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冻结,其余部分不属于冻结范围,被告可以交易。2、有多个银行账户的,按照余额从多到少依次冻结,直到诉讼标的。总余额不足的,冻结所有账户。总余额多于诉讼标的的,以标的为准,剩余存款被告可交易。执行冻结银行存款的几种情形:1、诉前财产保全,即利害关系人(原告)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必须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并立即执行。2、诉中财产保全,即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原告提出申请,法院没有责令需要担保的,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冻结仍然执行。3、《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4、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