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限与材料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劳动关系所在的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属地原则可以直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的,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4、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提供上述必要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5、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6、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1)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进行调查;(2)查阅或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3)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实工伤认定材料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和职工在规定时限提供补充证据。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工伤认定结论书形式通知企业、职工或者其它申请人。企业、职工或者其它申请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