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财务报表变现能力比率的影响变现能力比率主要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其分母均为流动负债。未在会计财务报表中反映,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影响企业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因素主要有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简称或有事项准则),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润流出企业”。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才能将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列示于资产负债表:a、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b、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c、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有负债确认的b和c项条件往往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特别是b项,或有事项准则指南虽然规定了“可能性”对应概率,但实际上或有负债的概率很难通过科学的方法计算出来,还得依靠会计和相关人员的职业判断。或有事项准则只规定了四类或有事项必须在会计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a、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b、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c、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d、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其他的或有负债,包括售出产品可能发生的质量事故赔偿、尚未解决的税额争议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污染环境可能支付的罚款和治污费用等,对于企业会计财务报表来说其可能性是经常存在的。企业有可能利用或有事项准则对其他或有负债“极小可能”的规定不披露或少披露或有负债,这些或有负债一旦成为事实上的负债,将会加大企业的偿债负担。而实际工作中,企业故意未记录或淡化的或有负债,除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难以逃脱作为资产负债表的一个附注反映外,其他或有负债,如:可能的质量事故赔偿、未决诉讼及经济纠纷等在报表中极可能是毫无反映,或被企业轻描淡写,低估或有负债。而一旦成为事实上的负债,如企业败诉,其债务负担必然加大,当年确认的当期损益就会特别巨大。其中特别是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由于企业有权以自己所拥有的资产,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也是企业最严重的或有负债。不少上市公司就是因此突然扭盈为亏,因此不能因为企业的轻松措词而忽略这类潜在地雷。因此,变现能力分析应该结合会计财务报表附注,如果存在或有负债,显然会减弱企业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如果存在未作披露的或有负债,更会令变现能力指标的准确性大打折扣。2、会计财务报表对资产管理比率的影响资产管理比率是用来衡量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的财务比率。资产管理比率包括营业周期、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由于营业周期=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对营业周期的分析可以通过对存货及应收账款的分析来代替。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其中平均应收账款指未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即资产负债表中“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与“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平均数。销售收入指损益表中扣除折扣和折让后的销售净额。由于收入确认是一项重要的会计政策。因而本指标的分析不可避免地要参考会计报表附注。收入的确认方法包括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和收入准则规定(目前仅适用上市公司)。对于同一笔业务是否确认收入。收入准则较行业会计财务报表制度要严格得多,因而,对于同样的业务。按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一般较遵照行业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要少,因而其应收账款周转率也偏低。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正确理解其分子和分母的意义都应该仔细阅读会计报表附注。销售成本与平均存货的大小与存货流转假设有直接关系。除了个别计价法外,存货的实物流转与价值流转并不一致,严格来说,只有应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出来的存货周转率才是“标准的”存货周转率。因而,其他存货流转假设(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会计财务报表都是采用一定技术方法在销售成本和期末存货之间进行分配,销售成本和平均存货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应用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下特别明显。在目前经济生活中,由于通货膨胀是个不容忽视的全球性客观经济现象,物价普遍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采用先进先出法的销售成本偏低,而期末存货则高,这样计算出来的存货周转率毫无疑问偏低。而应用后进先出法则恰恰相反,这样必然导致存货周转率偏高。按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上市公司期末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下,期末存货价值小于其历史成本。分母变小,存货周转率必然变大。3、会计财务报表对负债比率的影响负债比率包括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等。产权比率和有形净值债务率其实是资产负债率的自然延伸,其分子都是企业的负债总额,是更为谨慎、保守地反映在企业清算时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的保障程度,因而这两个指标的分析与资产负债率相同。综上所述,由于或有负债的存在,资产负债表确认的负债并不一定完整反映了企业的负债总额。因而分析资产负债率时,不得不关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或有事项。不考虑或有负债的资产负债率夸大了企业的偿债能力。此外,还有一项重要因素影响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长期租赁。当企业急需某种设备或资产而又缺乏足够的资金时,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财产租赁有两种方式: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由租赁公司垫付资金购买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一般情况下,在承租方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其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实际属于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因此,租入的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进行管理,相应的租赁费用作为长期负债处理。这种资本化的租赁,在分析长期偿债能力时,已经包括在债务比率计算之中。当企业的经营性租赁量比较大,期限比较长或具有经常性时,则构成了一种长期性筹资,这种长期性筹资虽然不包括在长期负债之内,但到期时必须支付租金,会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如果企业经常发生经营租赁业务,应考虑租赁费用对偿债能力的影响:会削弱企业的偿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