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托运行李丢失的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100元人民币/公斤(或等值外币);如行李价值不足100元人民币/公斤(或等值外币)的,则根据行李的实际价值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