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非每个审查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犯罪嫌疑人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