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方在房屋过户时应准备如下资料:

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卖方在房屋过户时应准备如下资料:

(1)个人及配偶、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地产的合法文件或委托书;

(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3、买方在办理按揭贷款时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如下:

(1)个人及配偶、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户口簿复印件;

(4)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4)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评估报告》原件;

(6)买卖双方所在按揭银行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7)原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其他资料:

(1)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无论买方还是卖方,以按揭方式付款的,如果有配偶或者共有人的,应由配偶或者共有人的签字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其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并经过核对。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