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a.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b.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c.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d.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1)民法上的继受:在自然人死亡时,如该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其债权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债权或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2)商法上的继受: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和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可能因混同而消灭。(2)特定承受。特定继受:如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也可发生混同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主要包括:a.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b.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1)民法上的继受:在自然人死亡时,如该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其债权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债权或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2)商法上的继受: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和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可能因混同而消灭。(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a.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b.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c.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d.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2)特定承受。特定继受:如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也可发生混同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主要包括:a.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b.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