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无效按照约定结算是否合理《合同法》第58对无效合同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应该合同取得地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其毕竟系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实体中。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已经达到。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实质出发点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既然是作为作价补偿,那么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不矛盾。《建筑法》及建筑类相关行政法规的立法前提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既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了,就是说达到了立法的初衷。从实际上意义来说,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施工承包合同与有效施工承包合同在最终目的上已经统一,也符合相关法规的立法要求。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合理解决纠纷,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合理的。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