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诉讼时效,是指继承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保护继承权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以避免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促使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实际享有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及时行使其权利。这一期限称为继承诉讼时效期间。《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请求权,法院才保护其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以保护,继承人即丧失胜诉权。在我们办理继承公证中,经常会有实际占有财产的继承人以其他继承人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保护,丧失胜诉权为条件,来申办继承公证。以下面二个继承案件为例:【事例一】李甲、李乙的父母(其父母也都先于本人去世)于2002年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长子李甲占用。甲乙为继承此房屋发生纠纷,未达成协议,2007年,次子李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法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弟弟李乙的诉讼请求。哥哥李甲拿着法院的裁定,来到公证处申请自己一人继承此房屋。【事例二】某A、某B的父母(其父母也都先于本人去世)于1985年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长子A占用。弟弟B二十多年未对此房屋的继承权提出请求。2008年哥哥A以弟弟B超过20年继承诉讼时效为依据,来到公证处申请自己一人继承此房屋。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为他们出具公证书呢?我的意见:不能。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同时,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因此如果仅以其他继承人超过诉讼时效(或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为由,就认为他们丧失了继承权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