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订立的,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到期返还给寄存人,并由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但如果保管费用约定不明确,并且根据其他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法律依据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