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的一般程序如下:第一步:立案检验。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先编号立案,然后派员对现场进行查勘,做原始记录,包括:财产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及施救整理情况等。第二步:审查单证,审核责任。1.先确定保险单是否有效,有无已经解除或失效的情况,若曾经失效的,在出险之时是否已自动复效。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齐全、真实。3.审核保险权益,具体来说,就是审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具有保险权益。4.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的行为。5.审核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6.若保险合同约定了承保地区的,则还要审核出险地点是否处于所约定承保的地区之内。7.审核出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单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由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8.审核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9.审核赔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索赔的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人行使了索赔权或向第三责任者实施了索赔手续,是否从第三责任人处获取了赔偿。如果经审核后,认定要赔付的,继续理赔工作。反之,则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拒赔,说清拒赔的理由,并记入拒赔案件登记簿。第三步:损失调查。在损失检验和审核各项单证的基础上,包括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函电了解,或向专家、化验部门复证。第四步:核算损失程度。在财产保险中,须根据被保险人所提供的索赔文件或证物核算损失的数额,以决定赔偿的数额。第五步:损余处理。损余物资的作价和处理,关系到赔款额度的大小,也关系到残余物资的利用。第六步:给付赔款。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后,被保险人即可领款。第七步:行使代位追偿权。如果损失原因属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赔偿后,可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