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以76万元的价格成交一套80平方米的产权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少缴税费,双方再次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买卖价格议定为55万元,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因张某尚欠15万元房款,李某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李某依据第1份合同的约定,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支付剩余房款15万元。而张某主张应依据第2份合同约定的价格,请求驳回李某之诉请。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张先生、李先生为逃避国家税收,恶意串通签订成交价格为5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系无效。而76万元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此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并补缴相关税费。随着税费的增加,二手房交易签订"鸳鸯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但"鸳鸯合同"麻烦多、风险大:一、从卖方角度看,用于办理权属过户的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比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可能存在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买家后,买家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高房价支付房款。现实中,法院因某些原因无法认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采用在产权交易部门过户登记备案的低价合同而判决卖方败诉的案例也时有出现。二、从买方讲,虽然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再次进行交易,由于登记备案的购入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很多,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偷税罪。总之,二手房交易中采取"鸳鸯合同"来避税的做法不可取,它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而且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很可能使双方"捡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