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于第二年的元旦起实施,细心的人们发现,在该法第212条关于死刑执行方面有了一些细微的变化,此条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死刑等方法执行,行刑地点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似乎没有太多人对这个条款1996年3月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正案并于第二年的元旦起实施,细心的人们发现,在该法第212条关于方面有了一些细微的变化,此条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死刑等方法执行,行刑地点可在刑场或指定的场所内执行。似乎没有太多人对这个条款的变化表现出兴奋,因为在此法生效实施后的几年内,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唯一方式的地位似乎并没有受到挑战或动摇。当然,死刑的执行方式比以前文明多了,没有五花大绑、游街示众,但是,注射死刑,却仍然只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形式上,静静地等待着。注射死刑的优点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笔者几位在中级法院的朋友坦言在参加行刑中,一段时间内看到肉类就反胃。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四支注射剂由不同的行警注入死刑犯的静脉中,由于其中只有一支为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杀人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注射死刑,小规模的尝试已在进行当注射死刑被纳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两年后,云南昆明中院,在一位颇具前瞻性的法院院长的指挥下,一项与某医科大学联合进行的研究在悄然进行着,并在动物活体的实验中取得成功。第一例注射死刑在一名五十多岁的女死囚身上进行,该死囚因与人通奸并毒杀亲夫而被判处死刑。从注射开始到确认罪犯死亡仅几分钟时间。据法医观察,行刑过程中,死者无明显痛苦表现,死后尸体无任何异常,如睡着一般。新世纪伊始,我国在注射死刑方面又所进展,最高院指定北京、成都等几个中院为注射死刑试点法院。5月份,成都中院成功地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行刑。北京中院也成功地实施了注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