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若原告确有需要对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保存的卷宗进行查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