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原件已不存在,那么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遗赠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时认为,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据复制件仍可作为证据使用。法院查明,孙某的爷爷和奶奶有一套房屋,奶奶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该房屋的一半赠予孙某。奶奶去世后,孙某向爷爷作出接受奶奶遗赠的意思表示,但未办理分割遗产的手续。但2008年5月,爷爷将房屋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两个女儿。孙某得知该情况后,以自己的接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将爷爷、父亲和两个姑姑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价值的一半归其所有。孙某表示,自己表示接受遗赠时忙于考大学,所以没有办理分割遗产的手续。2008年9月,他发现该房屋已过户到两个姑姑名下。他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接受遗赠的权利。为使奶奶的遗愿得到尊重和执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官判决遗产房屋的一半归他所有。孙某的父亲对儿子的请求无异议,而他的两个姑姑表示,孙某接受祖母遗赠的事实并不存在。现在遗嘱原件已不存在了,复印件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父亲已经立下遗嘱,将房屋给了她们姐妹,而且产权的变更也是基于父亲的意思,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的爷爷表示,两个女儿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拿着房本将房屋过户到她们名下,二人的做法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老伴儿的遗赠的事实是真实的,所以他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各方将房屋议价为4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奶奶生前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孙某提出享有房屋一半份额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孙某在他处无住房,故该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但其应给付两个姑姑房屋价款的一半。孙某的两个姑姑提出,遗嘱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的主张。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据复制件仍可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对孙某的爷爷和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均可证明遗嘱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故对其姑姑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认可。关于两个姑姑提出的其父就诉争房屋给她们立下遗嘱的主张,根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法律规定,其父所立遗嘱还未生效。并且在庭审中,其父对所立遗嘱内容表示放弃,故孙某两个姑姑的主张,法院亦不予认可。基于以上理由,河北法院一审判令涉案房屋归孙某所有,但孙某需一次性给付两个姑姑房屋价款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