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怕影响案情,但经过办案单位批准后,还是可以会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六章 会见、通信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会见通信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