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矿山井下作业:主要包括煤矿、野外露天采矿、井下采矿、井下通风作业、井下爆破、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当然,此处指女职工不宜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劳动,临时性的工作,譬如医务工作人员进入矿山井下,抢救伤员,并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三)负重超过法定比例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四)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作业:达到相应标准的冷水、低温、体力劳动、高处作业,均被法律禁止;值得一提的,女职工怀孕时,禁止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改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的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出调整,删除了“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和“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主要出于劳动方式的改变。当然,新法删除,并不意味着,这两项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鉴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这两个工作岗位依然不适用于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