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
2、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3、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4、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5、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