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发生原因是什么(一)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群众手中有了一些闲散资金。传统的银行储蓄方式已不能满足投资增值的需要,同时由于缺乏投资知识,对股市、期货市场等正规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存在顾虑,迫切寻求一种既有高收益又可以稳定保本的投资方式。而非法吸储者向投资者许诺的正是高额利益的固定收益,使投资者认为既可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又不必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二)人情社会存在民间借贷习俗,被害人对非法吸储者存在人身信赖。人们无论是遇到生活困难还是生产困境,首先想到的都是求助于亲朋好友周济度过难关;若有了致富途径需要筹集资金,更是要“有福同享”,拉熟人入伙,熟人又找熟人,形成了层层直接、间接的人情网络。正是由于这种人情关系,使投资人对借款人存在人身信赖,在人情社会中,这种人身信赖甚至超过了物质担保,使投资人放心的将积蓄投入借款人描绘的具有稳定丰厚回报的事业中。(三)非法吸储的投资用途因不正当或风险较大,无法从正规途径获取资金支持。非法吸储者通常向投资者许诺了明确的投资方向和巨额利润回报,其投向的产业一般具有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因此,这些行为人根本无法从正规金融市场获取所需资金,因而把目光投向民间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现有监督体制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监管对象主要为对应的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行为;近年案发的非法吸储主体绝大部分并非以吸纳存款为主业的金融机构,而是普通自然人或者有其他经营范围的普通公司,并不受金融监督机构的监管。同时,在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和造成损失之前,表面上只是借贷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关系,存在非公开性和隐蔽性,为及时监督造成了困难。(五)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以此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甚至很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家、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本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人脉关系和社会活动能力。(六)作案周期长,组织严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涉案团伙大都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都经历编造项目、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作案周期普遍较长。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他们经常运用传销的手段,采用封闭式培训、授课的方式给参与者“洗脑”,采取“拉人头”返利,带人来参与给予“佣金”的激励方式引诱集资。(七)利用媒体进行宣传造势。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常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请政府官员参与相关活动,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用业务员传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进行“现身说法”等方式,大力进行宣传造势,以引诱更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八)作案手段不断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