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

二年。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

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二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

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

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

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

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

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