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理的原则:1、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3、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