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学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

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