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权的侵权形态1、干涉,其中,姓名权无专用性,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姓名的决定、使用与变更;2、盗用;3、假冒;4、恶意重名。二、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三、姓名侵权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恢复名誉;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6、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