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互换合同民事上诉状范本如下。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于某某,男,19x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段治岚镇东瓦一村,身份证号码xx。被上诉人: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镇东瓦一村。身份证号码370xx430。被上诉人:某某市某某镇东瓦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东瓦一村。组织结构代码B6118765-7。法定代表人:周xx,村主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某某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5413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所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为错误审理结果。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一、首先看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还侵占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可以看出:上诉人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而主张的物权保护纠纷。本案之案由应当为《案由规定》的第34个案由“排除妨害纠纷”,而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案由规定》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一类纠纷的总称,包括的具体案由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显然上诉人要求的是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不属于上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纠纷之一。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显然是定性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而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是不对的。二、退一步讲本案一审法院即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其驳回上诉人起诉也是不正确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4辑--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