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因为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到法庭的后果是,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我们来看两组案例:案例一:解某(女)于2006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男)离婚。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半年后,由于二者仍未搞好夫妻关系,解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后,到李某居住地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李某已外出务工,家中仅有父母在家。在查知李某的电话号码后,承办法官向李某打了电话,但李某既不告知其打工地址,也不前来应诉。案例二:王某(女)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夫张某离婚。立案时,向法院出示了张某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张某外出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之久。法院依法登报公告。在公告期间,张某却向法院打来电话询问王某诉讼情况,却被以工作为由拒不到法院应诉。争议的焦点:上述两案,其共同之处在于一方当事人虽不是下落不明,但不愿意到庭应诉。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承办法官深感棘手。在办案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是一方当事人拒绝到庭应诉,能否适用公告程序进行审判。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因为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对方当事人有电话联系,就不属于下落不明情形,由于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所以,便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则人民法院不能缺席审理。由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如果拒不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但上述案例中,被告在外务工,不愿意向法院告知其务工的确切地址,拘传的目的难以达到,且采用此强制措施需经两次传票传唤,时间较漫长,必将浪费较大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将给当事人增加负担。所以,不宜采用拘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