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单位刻制公章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社会团体刻制公章的应提交市民政部门证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更换公章的应同时上交原使用公章。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治安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出具同意刻制公章信件,申请人持介绍信到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到本市范围以外刻制公章的,须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换信手续。

三、办理时限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同意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

四、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换信手续免收费用。印章刻制费用由申请人与刻制单位协商。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