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堂屋叁间,厨房叁间,现将此房产及全部家具用品分成两份。大儿:柏某明,常屋东壹间半,厨房北壹间半,家具用品,睡柜壹只,书橱壹只,铺板床壹张,园桌面壹张,张柜壹只,家神柜壹只,大桌子壹张,小桌子壹张。二儿:柏某根,堂屋西壹间半,厨房南壹间半,家具用品,睡柜壹只,书橱壹只,铺板床壹张,加元桌面壹张,三门橱壹只,碗柜壹只,回脚床壹张,书桌壹张,四抽屉壹张。厨房暂由父母居住,等二老百年后由兄弟二人平分。关于父母的赡养,每户每年支付赡养费伍佰元。必须在每年年初支付,不得拖延。父母二人年龄已高,身体一年不如一年,所需看病,医疗费除父亲单位报销外,其余部分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担,若父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服侍及照料之义务由兄弟二人轮流共同承担,费用共担。两位老人百年后由二兄弟处理后事,丧葬费费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担。此协议一式三份,由父母、大儿子大儿媳、二儿子二儿媳各执一份。父母亲签字:大儿子:二儿子:大儿媳:二儿媳:见证人:年月日分家协议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签名吗一、仅有家庭代表签字的《分家协议》,对家庭其他成员都有约束力目前,农村家庭处理内外事务的通常做法都是由户主代表自己的小家庭出面处理,妻子只做些辅助性工作。在分家析产过程中,户主作为已方小家庭的代表,积极参与大家庭财产分割和权利义务分配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并在达成一致的分家协议上签字按印,妻子虽然有时也在分家现场,但一般并不参与讨论和决策,也不用在协议上签字,因夫妻关系中的特殊身份性,只要分家协议本身合法有效,由户主签字的分家协议对家庭其他成员同样具有约束力。二、《分家协议》仅有家庭代表签字,分家所得财产并不能当然归该家庭代表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