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提前终止合同,并对因提前解除合同,重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共同意思表示。简言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属双方重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该文件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即双方均受该协议内容的约束。如果属于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该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但是如果不属于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仍享有法定规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相关知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