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重庆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XX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是没有异议的。为维护XX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一、公诉机关指控XX犯寻衅滋事罪是没有异议,但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情节属显著轻微本案发生的纠纷原因就是双方不理智行为为争论80后、90后的话题而引发的纠纷,在事件发生后XX当时在场是以劝架为目的才参与到了纠纷中去,XX在本案中即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也没有妨害到社会管理秩序的故意。从本案的受害人韩XX、何XX出具的谅解书中陈述(侦查卷第54页):“鉴于XX在对我伤害行为时间性质,情节及事后积极对我俩进行民事赔偿,并且他是以劝解为目的……”。何XX的损伤是钝器致伤,那么从法庭调查中可以看到,XX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手中既没有拿啤酒瓶、也没有手持任何物品,二受害人的伤的形成就不可能是汪渝的行为。从上述这些情节均可说明,二受害人的伤情形成与XX没有直接因果关系,XX在本案的情节属显著轻微。二、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忠县人民检察院忠检刑诉[2010]117号认定了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XX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事件发生后,XX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详见案卷第54页谅解书和起诉书中均认定)。四、在本案中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在事件的起因上,本案的受害人有重大过错。五、汪XX在本案中还有还具有如下一些从轻情节。1、汪XX在本次事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而且以劝解为目的,卷进了这次纠纷中去的,这一点受害人的谅解书中也提到。2、汪XX在本次事件发生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本次事件的全部过程,积极悔罪,系初犯和偶犯。并认识到自己到自己的错误。今天在法庭审理中,也能当庭认罪,并从小至今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治安及刑事处罚,系初犯,辩护人建议法庭给予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六、结合汪XX的现实实际,可以对被告人免除处罚综合本案,汪XX在本案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较小,且是以劝架才卷进了这起纠纷中去的。事件发生后,汪XX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系投案自首。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根据汪XX在本案中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汪XX在本案中的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对汪XX在量刑时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