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置换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就部分或全部转让债权达成合意,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将此情况通知债务人,自该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且债务人无异议之时起,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