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沂水县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王某认为自己是与公司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某公司却说员工是主动辞职,证据最终被法院采信。日前,法院驳回王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王某于1999年3月到该公司工作至2010年5月。2009年以来,他经常请病假。2010年5月底,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发现上面注明是他“主动辞职”。公司以此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当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驳回了王某的诉请。王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王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是否经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王某辞职报告的电子文本,并出示了证人证词,证明王某主动辞职。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王某辞职报告,虽是电子文本形式,但符合该公司的工作特点,且有证人证言可以印证,因此确认王某为主动提出辞职。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遂驳回王某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