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最多能领12个月。案例:我在一家公司打工,在2005年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份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该公司没有给我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我负责的工作事项还没有结束,合同期满后,我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8年7月份,我负责的工作完成后,公司人力资源部给我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合同期满,并答应给我1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合同期满后公司终止合同的,应当给我几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律师解答:依据原劳社部2005年12号文的规定,劳动合同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签合同;没有补签的,或双方协商不一致无法补签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你所提出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提出终止,但是,应当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应当支付你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你们单位答应给你1个月的补偿金是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属于基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另外,由于你的劳动合同5月份到期,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与你续订劳动合同;逾期没有及时续订的,应当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你还可以要求6月份以及7月份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甲方:(公司)乙方:(员工)乙方身份证号:XXXX年XX月XX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XX一职;于XXXX年XX月XX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2013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二、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乙方工龄换算补偿金计算基数计5个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三、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部门备存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