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写明双方基本身份信息、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相关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