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顺利生产一个子女的情况之下,可以享受九十八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