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地方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保金被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1995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残保金的用途大致有4个方向:一是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是奖励和扶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三是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是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和其他开支。

扩展资料:

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规定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