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对监察机关留置后移交检察院的时间进行规定。留置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