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当部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是否继续享有该权利被执行人为法人时,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参与分配制度实现自己的债权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分析。债权人的条件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权又称,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并获得法院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张志胜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特定情形下,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时,被执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依据规定进行债务清偿。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第9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九十条至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个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