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补缴诉人社局时效是两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确定当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必须与补缴人员的缴费基数或用以确定其当前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保持一致,以保证当年补缴基数等于其缴费基数。三、补缴人员必须为正常缴费的在职职工,不得在网上为各类封存人员直接办理补缴申报。四、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办理申报当月之前半年(不计办理申报当月),补缴截止年月不得晚于上月,最大补缴月数不得超过6个月。五、其它各类特殊补缴申报业务,应由单位至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直接办理。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