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正的撤销程序如下:

1、公证处指派非原公证员复查公正文书;

2、公正文书确实有错误的,公正处撤回公正并进行公告,还要向公证协会备案。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