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是有冷静期规定的,待民法典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