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但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虽名为“某某工程施工合同”,但却不一定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专属管辖,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等其它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其他对管辖进行规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