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1500元。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送达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书面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