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事件2003年,法院判决田某与高某离婚,6岁女儿归高某抚养,田某有探视权。2013年,10年未看女儿的田某想看探视,高某以女儿一直以为继母系生母、目前正处高考阶段为由拒绝。田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行使探视权。法院判决: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行使本身系附条件的,前提是不影响被探视人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司法强制权介入时,应考虑被探视人既有生活状态、心理状态、年龄阶段,不要轻易打破现有心理和生活平衡。本案中,田某持续10年未行使探视权,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儿继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现,现有家庭结构已满足女儿正常成长需要。现无法确认田某行使探视权不会对女儿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长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长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田某行使探视权,裁定中止执行,待有执行时机后再行恢复案件执行。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能否继续行使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本案中,田某持续10年未行使探视权,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儿继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现,现有家庭结构已满足女儿正常成长需要。现无法确认田某行使探视权不会对女儿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长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长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田某行使探视权。通过以上内容的简单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法律对于青少年人未成人人成长的保护力度有多大,出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条文,旨在保护青少年未成人人的健康成长,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