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债务清偿的三大基本制度,第一、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制度。第二、存在债权竞争时的分别优先权制度。第三、对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的有条件禁限制度。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制度关系到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是合伙制度消极责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厘清合伙人债务清偿机制将有利于提升司法实践对合伙纠纷的解决能力。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