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沪高速铁路埇桥段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厅《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高速铁路(安徽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发改交通[2008]50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京沪高速铁路宿州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08]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对我区境内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月计算 三、房屋拆迁价格补偿 1、砖混房屋价格=重置价*房屋折旧 2、砖木房屋价格=重置价*房屋折旧 附属物单独补偿,详见附表1、附表2 四、拆迁补偿原则 1、土地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面积给予置换; 2、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附表3《拆迁房屋重置价格参照表》执行; 2、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自铁路放线之日起,违章搭建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章建设户支付. 3、安置地详见安置区规划图; 4、本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居民,采取自行过渡办法,发给临时安置费; 5、搬迁补助费按3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3元/平方米*6个月. 六、优惠政策 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凡签订拆迁协议且搬迁拆除完毕的,给予每户3000元奖励;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拆迁协议且搬迁拆除完毕的,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七、结算方法 房屋补偿在签订拆迁协议,且搬迁拆除完毕后,将房屋补偿及补偿款全部付给被拆迁人(节假日除外). 八、其它 此标准仅适用京沪高速铁路房屋拆迁补偿,省如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1、地上附着物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表(一) 2、地上附着物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表(二) 3、拆迁房屋重置价格参照表 4、房屋装潢补偿价格参照表 5、房屋装潢折旧参照标准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