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